1 、 應由航空貨運單上的托運人或收貨人在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北京航空運輸(shu)提出。
2 、 提貨時發現貨物有明顯損失或(huo)部分丟失,至遲應自(zi)收到貨物之(zhi)日起 7 日內提出。
3 、 延誤運輸的貨物自貨物處置(zhi)權(quan)交給指(zhi)定收貨人(ren)之日起 10 日內提出(chu)。
4 、 收(shou)貨(huo)人提不到貨(huo)物,自航空貨(huo)運單填開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
1 、 應由航空貨運單上的托運人或收貨人在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北京航空運輸(shu)提出。
2 、 提貨時發現貨物有明顯損失或(huo)部分丟失,至遲應自(zi)收到貨物之(zhi)日起 7 日內提出。
3 、 延誤運輸的貨物自貨物處置(zhi)權(quan)交給指(zhi)定收貨人(ren)之日起 10 日內提出(chu)。
4 、 收(shou)貨(huo)人提不到貨(huo)物,自航空貨(huo)運單填開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